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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12年名下无寸瓦申请建房被拒:驳回依据竟是“隔壁村岳母家的房子”?

时间: 2026年9月29日 作者:314127396 来源:网络整理 点击: 8次

租房12年,名下没有一间属于自己的住房——这是四川达州市宣汉县普光镇杏树村2组村民王瑛眼下的真实处境。2026年8月,他终于鼓起勇气向普光镇政府递交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想在本组铁石岭的老宅基地原址上,给自己盖一处能遮风挡雨的房子。然而短短十余天后,他等来的不是批文,而是一份盖着镇政府公章的《不予批准决定书》。

让王瑛难以接受的是,决定书驳回他申请的核心理由之一,竟是认定他“2010年出售过住宅”——而那处被认定为“已出售”的房屋,却坐落在隔壁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其岳母王玉哲名下,而他本人,压根不是那个村的人。

一纸决定书,两条驳回理由

据普光镇政府2026年9月8日印发的决定书显示,王瑛的建房申请于8月24日受理,申请地点为杏树村2组小地名“铁石岭”的原房屋位置。镇政府经调查后,给出了两项不予批准的理由。

其一,是资格问题。决定书援引《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认定王瑛早在2010年9月17日,就曾与其岳母王玉哲共同将位于原土主镇双树村4组(现合溪村)的房屋出售给当地村民李春六,因此“触发了法定禁止性条款”,本次申请依法不能批准。决定书还特别强调:即便该房屋属于共有财产,只要王瑛作为共有人参与了出售、签署了买卖协议,即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出卖住宅”。

其二,是规划问题。决定书认定,铁石岭地块已于2019年经宣汉县政府批复,被纳入四川达州普光经济开发区锂钾综合开发产业园一期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土地用途为产业园区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农村宅基地建设”。

当事人三大质疑:房子不是我的,字不是我签的,凭什么算我头上?

面对这份决定书,王瑛提出了三点截然不同的说法。

第一,户籍不在那个村,房产证也是岳母的,自己根本没有资格在那里“建房卖房”。决定书在“调查查明的事实”部分白纸黑字写明:王瑛的户籍“一直在宣汉县普光镇杏树村2组,未发生迁移,属杏树村2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既然他从始至终都是杏树村人,并非双树村(现合溪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依照“农村宅基地归本村集体所有、只有本集体成员才有资格申请使用”的基本制度,一个外村人,又怎么可能在双树村合法获批、建起一栋属于自己的住宅?

“我连户籍都不是那个村的,我有啥资格去修房子?”王瑛反问。他明确表示,那处位于双树村的老房子,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的使用权人就是岳母王玉哲,本就是老人家的家产,与他本人并无产权关系。把岳父母家的房屋处置记录,算到一个外村女婿头上,再据此剥夺他在自己户籍所在村申请宅基地的资格——这在事实和逻辑上,又如何站得住脚?

第二,材料上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王瑛称,决定书及相关买卖材料中出现的“王英”名字(他本人读作“王瑛”)并非自己亲笔书写,“连那个英字都不是我写的”。如果签名的真实性存疑,那么“共同出售”这一关键事实的证据链,又从何谈起?

第三,规划用地的认定早有“先例矛盾”。王瑛回忆,早在2016至2017年间,他就曾口头申请过建房,还自己开车接送国土所、住建所的工作人员到铁石岭现场选址查看。但当时工作人员只是口头答复“这里是规划区,不能建”,连一份正式的书面文件都没有出具。可令他不解的是,大约半年之后,附近却有人“托关系”顺利获批建起了新房。

同样一片规划区,为何有人能建、有人不能建?当年拒绝自己时连一纸文书都舍不得给,如今驳回自己时却条文俱全——这前后两套标准,又该向谁要个说法?

12年租房路,一个最朴素的居住梦

据王瑛介绍,他的户籍始终在杏树村2组,从未迁出,是名正言顺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早在2007年前后,杏树村老家的穿木结构老屋便因年久失修逐渐垮塌,如今铁石岭原址上只剩一片裸地。从那以后,他便一直靠租房度日,至今已整整12年。

“我什么房都没有,连唯一的住房都没有,纯粹是租房住。”这句话,王瑛反复说了多遍。

一边是12年漂泊、无家可归的现实困境,一边是一纸援引法律条文、措辞严谨的不予批准决定;一边是隔壁村岳父母家修的一处老宅,一边是本村本组一块早已纳入规划的裸地——当“出售住宅不得再申请宅基地”的条款,遇上“名下本无房、租房已12年”的村民,法律条文的刚性与民生的温度之间,是否还留出了足够的情理空间?

等待复议,更等待一个说法

根据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王瑛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目前,他表示正准备通过行政复议渠道寻求救济。

一桩看似简单的宅基地审批纠纷,背后却串起了三重追问:其一,一处登记在岳母名下、位于外村的老宅处置记录,能否作为剥夺本村无房村民宅基地资格的依据?一个户籍从未迁入的外村人,又是否真的在法律上构成了“出售本村住宅”?其二,非本人签署的名字、非本人名下的房产,能否成为“出卖住宅”的有效证据?其三,同一片规划区内“他人托关系能建、自己申请无门”的差异化对待,又是否经得起公开的审视?

户籍在村里、土地在村里、人却在出租屋里漂了12年——这不仅是王瑛一个人的困惑,也是无数乡村振兴背景下,普通村民最朴素的一问:一处能遮风挡雨的房子,究竟离他还有多远?

(本文基于当事人陈述及公开资料整理代为发布,如有不实言论我们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侵权请联系更改。)

 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77565509845492960

(责任编辑:威展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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