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年过七旬的谢某忠与六十八岁的李某芳夫妇,已为一场迄今未能厘清的金融借款纠纷奔走申诉近十年。从被当地农商银行起诉要求偿还近五十万元贷款,到两级法院判决败诉,再到多次申请再审、实名举报均无下文,这对普通老人陷入了"从未签字、从未收款,却要背负巨额债务"的困境里。
一、未曾签字未曾收款,平白背负五十万债
一份没有本人签名的借款合同,一笔从未进入自己账户支配的贷款资金,打乱了李某芳夫妇的晚年生活。
2013 年,一份以李某芳名义签订的 50 万元借款合同在资阳农商行订立,后续经过多次展期与"借新还旧"操作,至 2017 年形成 49 万元的借款余额。整个过程中,李某芳对贷款事宜毫不知情,既未到场签署任何文件,也未委托他人代办贷款,更从未收到或使用过任何一笔贷款资金。
2019 年,资阳农商行将李某芳、谢某忠及第三人阳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 49 万元借款本金及数万元利息罚息。二人才惊觉自己早已被卷入一场扑朔的贷款纠葛:案涉贷款发放当日便被直接划转至阳某账户,实际由案外人吴某辉使用;2020 年二审庭审中,吴某辉作为证人出庭,当庭自认该笔 50 万元贷款系其本人办理并实际使用,阳某仅为代办人员,整件事与李某芳并无关联。
更值得留意的是,起诉状与一审判决就放款时间认定不一:起诉状中称 2017 年 8 月 12 日放款,一审判决书却认定为 2017 年 5 月 18 日放款。且 2017 年办理贷款时,李某芳已年满 61 周岁,明显超出商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 60 周岁的年龄上限,该行对此未尽合规审查义务,仍多次办理"借新还旧",诸多异常环节均表明这笔贷款从源头便存在重大瑕疵。
二、鉴定结果截然相反 核心证据调取受阻
当两份笔迹鉴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当核心证据调取申请屡屡被拒,司法裁判的事实基础已然松动。
为证明案涉文件签名系伪造,李某芳在诉讼中多次申请笔迹鉴定。首次鉴定由一审法院委托四川旭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该中心出具意见称案涉《借款申请书》《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上"李某芳"签名为本人书写。但这份作为判决核心依据的鉴定结论,后经成都市司法局调查确认存在程序瑕疵:2021 年该局经查认定,该鉴定意见书未对选取样本标明出处、未详细说明样本选取情况,不符合《笔迹鉴定技术规范》国家标准,最终对该鉴定中心作出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的处理。
此后,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委托四川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重新鉴定,结论明确显示:案涉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上的"李某芳"签名笔迹,均非李某芳本人书写。这份由检察机关委托出具的鉴定意见,本应成为推翻原判的关键新证据,却未被法院在再审审查中作为核心依据采纳。
诉讼过程中的程序争议更让当事人难以接受:一审办案法官袁某在当事人申请对 2013 年合同签名进行重新鉴定时,未将经双方签字确认的检材提交鉴定机构,直接导致西南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因检材不足终止鉴定;当事人多次书面申请法院调取由银行专属持有的贷款还本付息原始凭证,以证明实际还款主体并非李某芳,一审袁某、二审唐某两名办案法官均未予准许,举证责任由此被施加于未持有该书证的一方,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不符。
三、信访申诉层层转回 十年维权难破僵局
每一次满怀希望的申诉举报,最终都回到起点,难破循环。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李某芳、谢某忠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谢某忠提供的抵押房产在担保范围内承担优先受偿责任,阳某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但该判决存在多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偏差:在主债务人身份存疑、签名系伪造的前提下,判决作为担保人的谢某忠直接承担主债务偿还责任,违背了担保责任从属性的基本法律原则;在银行未尽贷款审查义务、明知实际用款人另有其人的情况下,仍判决名义被冒用者承担全部责任,与法律规定及常理相悖。
判决生效后,李某芳夫妇踏上了漫长的申诉之路。他们先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多次递交再审材料,向中央巡视组、省市级纪检与政法部门实名举报法官裁判违法,所有举报申诉材料均按层级转办,最终多由资阳本地法院负责回复。多年来,信访接待轮换了多名法官,却始终无人直面案件核心疑点,答复多为劝说服判息诉。
2025 年,二人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寄送申诉材料与再审申请,最终仍被逐级转回当地法院,得到的依旧是"服判息诉"的短信告知。同年 7 月,雁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谢某忠的涉诉信访事项,承诺限期办结答复,但对于已经等待了近十年的老人而言,此前无数次的"受理"与"转办",早已消磨了他们对这一程序的信任。
四、结语:启动再审核查事实,守望司法公信归来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每一起案件的公正裁判,都承载着普通民众对法治的朴素信仰。李某芳夫妇遭遇的这场纠纷,看似是一起普通的金融借款民事案件,背后却折射出基层司法运行中不容忽视的堵点:鉴定程序失范、证据调取缺位、事实认定偏差,以及申诉渠道的循环不畅。
事实上,该案的真相并不难查清:完整的银行原始交易凭证、权威机构的笔迹鉴定结论、当庭自认的证人证言,三大核心证据均已指向“冒名贷款、他人实际用款”的基本事实。当事人的核心诉求清晰而坚定:依法对本案启动再审听证,全面调取银行原始交易凭证,重新核查全部文件签名真伪,彻底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纠正错误生效判决,厘清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普通百姓一个公道。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来不是一句口号,而是要落实到每一个个案的办理中。对于这对年逾花甲、古稀的老人而言,他们等待的不仅是一笔债务的厘清,更是对司法公正的真切感知。我们期待相关部门能够正视案件核心疑点,直面群众合理诉求,疏通申诉渠道,破解循环难题,使公平正义及时抵达,让守法者不必为他人的过错买单,切实维护基层司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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