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苏女士与四川新网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事实梳理
本文基于可验证的证据(包括最高人民F院主导建设的全国F院电子签章统一验证平台出具的验签报告、银行流水、合同条款截图等),仅陈述客观事实与法律观点,不针对任何个人或机构发表主观评价。
一、借款签约过程异常:放款早于签约
2020年12月1日,苏女士通过滴滴平台“滴水贷”申请贷款,借款本金为42,000元。银行流水与电子签名验签记录显示:
- 银行放款时间:12:50:19
- 双方电子签名完成时间:12:51:20
放款行为发生早于合同签署完成时间约1分钟,属于“先放款、后签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案涉款项发放时,借款合同尚未依法成立,银行的放款行为缺乏合同依据。
此外,双方电子签名时间精确到秒完全一致,不符合自然人独立操作的正常流程,苏女士据此对签名的独立性和真实性提出合理质疑。
二、电子签名存在重大法律瑕疵
1. 格式条款剥夺签名控制权
合同“特别提醒”条款要求苏女士“不可撤销授权银行委托第三方生成并调用CA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可靠的电子签名必须满足“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上述条款将电子签名的控制权交给银行委托的第三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2. 最高人民F院官方平台验签结论:文件被修改
2026年4月10日,苏女士通过全国F院电子签章统一验证平台(最高人民F院主导建设)对案涉电子合同进行验证,结论明确:“文件自本签名以来被修改”。
该结论直接证明案涉合同在苏女士完成电子签名之后被他人修改过,不具备《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要求的“签名后改动能够被发现”的可靠性。
银行在原审中提交的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数字证书签名验证报告》与最高人民F院官方平台的结论存在根本性矛盾。
三、管辖权问题:集中管辖规定不应溯及适用
苏女士的借款合同签订于2020年12月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F院《关于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辖区内互联网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川高法〔2021〕96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原审F院依据该通知受理本案,将生效后的程序性规定溯及适用于生效前的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确立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新出台的程序性规定不应对其生效前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约束力。最高人民F院2025年12月发布的《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25〕15号)亦强调“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护当事人合理预期”。
苏女士在诉讼中两次提出管辖权异议,均被驳回。原审F院是否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存在根本性疑问。
四、债权主体不明:银行诉讼主体资格存疑
案涉合同列明贷款人为“四川新网银行”与“厦门国际银行”,但存在以下疑点:
1. 出资比例缺失:合同20.8条要求联合贷款必须明确出资比例,但合同全文未载明两家银行的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四川新网银行享有的具体债权份额;
2. 厦门国际银行未签章:合同签章处仅有四川新网银行的电子签章,合作银行未以任何形式签署确认,且银行未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3. 资金来源不明:放款资金来自“联合贷待划转资金”账户,银行仅以“开户行为本行”主张资金所有权,未提供联合贷合作协议、资金划转凭证等核心证据。
苏女士确认收到款项,但收到款项不等于四川新网银行当然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银行未能完成法定的举证责任。
五、合同被篡改后,基于该合同的所有诉讼与执行行为均失去合法依据
合同是诉讼的基石。案涉合同已被最高人民F院官方验签平台证实“自本签名以来被修改”,意味着该合同已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一旦合同被篡改,银行基于该合同申请财产保全、提起起诉、获得生效判决、进而申请强制执行的全部法律行为,均失去了事实与法律依据。
然而,本案中:
1. 银行依据被篡改的合同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了苏女士的账户
2. 一审、二审F院依据同一份被篡改的合同作出了判决,认定苏女士承担还款责任;
3. 再审F院未对合同被篡改这一核心问题进行实质审查,驳回了再审申请;
4. 执行F院(2026)川7101执2207号依据该判决强制执行,划扣了苏女士账户资金,执行标的额高达82,505.52元(含执行费1,137.58元),远超42,000元的借款本金。
在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中,苏女士反复提出合同被篡改、电子签名无效、管辖权违法、先放款后签约等抗辩,并申请调取签署日志、可信时间戳、资金归属证明等,但均未获实质审查:
· 一审采信了与本案“滴水贷”无关的微信公众号“好人贷”公证书以及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数字证书签名验证报告》,未对苏女士在答辩状中指出的放款时间早于签约时间等合同篡改嫌疑进行核实,也未主动通过全国F院电子签章统一验证平台进行验证;
· 二审同样采信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数字证书签名验证报告》,回避了电子合同完整性无法验证的问题,同样未主动通过全国F院电子签章统一验证平台进行验证;
· 再审未对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及验签报告进行实质审查,也未主动通过全国F院电子签章统一验证平台进行验证。
合同已被证实篡改,整个诉讼链条——从保全、起诉、判决到执行——已经失去了赖以存在的根基。 因此,继续执行一份基于被篡改合同作出的判决,不仅有违程序正义,更可能构成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
六、苏女士的诉求
1. 恳请人民J察院依法采信最高人民F院官方平台的验签报告作为新证据,认定原审核心证据无效,依法提出抗诉、启动再审;
2. 恳请执行F院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执行案号:(2026)川7101执2207号),避免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3. 恳请四川新网银行正视合同被篡改的客观事实,主动撤回执行申请,返还已划扣款项,撤销诉讼,并就苏女士因本案产生的合理维权费用予以适当补偿;
4. 撤诉然后通过公平协商化解争议。
苏女士始终相信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期待司法监督机关能够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底线,纠正原审裁判中的程序与实体错误,让案件回归真相本身。同时,她也郑重呼吁: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金融监管规定与电子签名法律制度,不得利用技术优势与格式条款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应强化对电子证据的实质性审查,不让被篡改、不合法的证据成为损害公民权益的工具,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苏女士表示,将继续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穷尽一切法律救济途径,直至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本文所述事实均有相应证据支持,包括:全国F院电子签章统一验证平台验签报告截图、银行放款记录、合同关键条款截图、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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